《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索引: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5-06-16 阅读: 143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索引: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具体内容: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夫妻。小明为了家庭日常开销,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张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虽然小红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这笔债务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日后小明和小红离婚,小张可以要求小明和小红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另外,小明在未与小红商量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李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自己的个人生意,且该生意的收益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这笔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小李能够证明这笔投资生意是小明和小红共同参与经营,或者小红事后对这笔借款进行了追认,那么这笔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法规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了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如有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uid:
